您当前的位置:惠水在线首页 >> 分类信息首页 >> 便民生活 >> 办事指南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信息来源于:惠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0/11/19
公开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第4号)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办事程序:一、需调入单位或个人到县检疫站要《检疫要求书》,到调入地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并调进;
  二、调入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携带《植物检疫证书》到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或提出复检申请。
  (一)经现场抽检或实验室检疫合格的,安全使用。
  (二)经现场抽检或实验室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要求进行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后经检疫合格的,安全使用;除害处理经检疫不合格或无法除害处理的,停止使用或销毁。

申报条件:《检疫要求书》要求的。

申报材料:1、《森林植物检疫申请单》;
2、对调入地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提供当地森检机构签发的《产地检疫记录》、《产地检疫合格证》等;
3、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
4、组织机构代码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法定工作日: 15日

承诺工作日: 15日

收费依据: 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国内森林植物检疫
收费办法》(林护字[1988]492号):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对被调入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复检时,确认合格的,应予放行,不再收取检疫费;不合格的,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应将检疫和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原检疫证书签发部门支付。

收费标准: 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按货值的0.80;林木种子按货值的0.20;木材按货值的0.20;药材按货值的0.50;果品按货值的0.10;盆景按货值的1.00;竹类及其产品按货值的0.20。 说明:1.省内的调运检疫收费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作适当调整。2.苗木检疫费超过1元/株的,按1元/株收;种子检疫费超过10元/吨的,按10元/吨收;盆景检疫费超过2元/盆的,按2元/盆收。3、表中的货值指第一道销售环节的价格。承办单位: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电话6222122
电话:0854-7138500 邮箱:ihuishui#qq.com
地址:贵州省惠水县融媒体中心三楼 邮编:550600
Copyright © 2004-2024 惠水在线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城市联盟
京ICP证B2-20190844号  京ICP备09021873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分类小帮手
本站客服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