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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程序

信息来源于:惠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0/11/17
公开依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信产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商发〔2009〕19号)

办事程序:1、中标销售企业提交网点备案申请资料
  2、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申报条件:1、备案销售网点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备案县城销售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销售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本县(市、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3、备案销售网点应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专柜)及演示区,落实2名以上销售人员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销售。
  4、备案销售网点必须配备电脑联网终端设备,操作人员不少于1人,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5、备案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补贴类产品必须能开具正规税务发票。
  6、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7、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申报材料:1、《贵州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2、《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
  3、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4、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网点公章);
  5、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网点公章);
  6、加盟、授权网点与中标企业签定的加盟、授权合同(协议)原件一份;
  7、备案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工作日: 五个工作日

承诺工作日: 五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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