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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审批

信息来源于:惠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0/11/14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事程序:1、提交相关材料;
2、核查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现场核实;
4、出具批复意见。

申报条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有保证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文件;
3、对处理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措施的验收监测报告。

法定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承诺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电话:0854-7138500 邮箱:ihuishui#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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