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
信息来源于:惠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0/11/11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办事程序:1、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办税厅进行办理;
2、税务机关服务人员接收资料;
3、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审核资料并实地核察;
4、如果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重新制作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给纳税人。
申报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申报材料:(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办事程序:1、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办税厅进行办理;
2、税务机关服务人员接收资料;
3、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审核资料并实地核察;
4、如果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重新制作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给纳税人。
申报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申报材料:(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