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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信息来源于:惠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0/11/11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办事程序:1、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办税厅进行办理;
       2、税务机关服务人员接收资料;
       3、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审核资料,检查是否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4、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

  申报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申报材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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