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信息来源于:惠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0/11/9
公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办事程序: 受理申请→审查资料→现场查看→填写申请书→承办机构审核、审批→发证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四) 零售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15箱,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工作日: 20
承诺工作日: 20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事程序: 受理申请→审查资料→现场查看→填写申请书→承办机构审核、审批→发证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四) 零售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15箱,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工作日: 20
承诺工作日: 20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