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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许可

信息来源于:惠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0/11/8
公开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办事程序:受理申请→审查资料→现场查看→ 填写申请表→ 承办机构审核、审批→发证

申报材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印刷设备等设备登记清单。3、申办企业申请报告。4、企业市场可行性报告。5、企业各项管理制度。6、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7、厂房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8、厂房面积图。9、法人代表身份证。10、章程。11、业务范围。12、生产经营场所、厂房面积不少于800㎡。13、注册资金不少于出版费200万元、包装费150万元、其他50万元。14、《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15、五项制度、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16、填写《印刷企业登记表》。

承诺工作日: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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