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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

信息来源于:惠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0/11/8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事程序:1、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
2、税务机关服务人员接收资料;
3、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审核资料并实地核察;
4、税务机关制作税务登记证件,并通知纳税人领取。
税务机关在收申报之日起,30日内发放证件。

申报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1、《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有权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9、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改组改制企业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11、纳税人属分支机构的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以上资料中原件用于审核,复印件用于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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