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信息来源于:惠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0/11/7
公开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
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申报条件: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申报材料:(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在“办理类型”栏选择第1项);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3)经营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定工作日: 5日
承诺工作日: 即时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
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申报条件: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申报材料:(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在“办理类型”栏选择第1项);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3)经营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定工作日: 5日
承诺工作日: 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