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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信息来源于:惠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0/11/7
公开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申报条件: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30日内。

法定工作日: 30日

承诺工作日: 7日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二、变更登记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五、以上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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