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登记
信息来源于:惠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0/11/6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程序: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填写登记表,提交申报材料(若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罢审批的,先办理前置审批)→受理审查→发给受理通知书→上报核准→领取营业执照。
申报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法定工作日: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核准后,15日内通知申请人。
承诺工作日: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核准后,15日内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
收费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程序: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填写登记表,提交申报材料(若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罢审批的,先办理前置审批)→受理审查→发给受理通知书→上报核准→领取营业执照。
申报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法定工作日: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核准后,15日内通知申请人。
承诺工作日: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核准后,15日内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
收费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为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