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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信息来源于:惠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0/11/6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办事程序: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填写登记表,提交申报材料(若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罢审批的,先办理前置审批)→受理审查→发给受理通知书→上报核准→领取营业执照。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定工作日: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核准后,15日内通知申请人。
承诺工作日: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核准后,15日内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
收费标准: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企业及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电话:0854-7138500 邮箱:ihuishui#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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