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信息来源于:惠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0/11/6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办事程序: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填写登记表,提交申报材料(若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罢审批的,先办理前置审批)→受理审查→发给受理通知书→上报核准→领取营业执照。
申报材料:1、投资人签暑的《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定工作日: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核准后,15日内通知申请人。
承诺工作日: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核准后,15日内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
收费标准: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及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办事程序: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填写登记表,提交申报材料(若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罢审批的,先办理前置审批)→受理审查→发给受理通知书→上报核准→领取营业执照。
申报材料:1、投资人签暑的《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定工作日: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核准后,15日内通知申请人。
承诺工作日: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核准后,15日内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
收费标准: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及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为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