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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信息来源于:惠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0/10/31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办事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一下审核:
1、申请材料部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实载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申报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他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申报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收费依据: 黔价非字【1988】24号;黔交财字【1995】38号;计价字【1997】2500号;

收费标准: 1、随车出售客票:1.8元/本 ; 2、定额客票:1.8元/本 ; 3、客运包车票:票面金额0.8;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元/张 5、道路运输证(带照片):20元/本; 6、纸质线路牌:20元/张 ; 7、铝制线路牌:100元/张; 8、二级维护三单一证(套):60元/套
电话:0854-7138500 邮箱:ihuishui#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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