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资料利用
信息来源于:惠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0/10/31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贵州省档案条例》第十六、十八条
办事程序:1、查验证件:出示有效证件, 查验证件是否真实,审核申请证明是否符合查档要求。
2、填写表格:填写《查阅利用档案登记表》,注明利用者姓名、使用档案内容、范围和目的等。
3、查阅档案:利用者自查检索工具或由工作人员代查。工作人员按检索目录进行调档;利用者在阅览室阅览档案。
4、复制档案:利用者根据需要可提出复制申请,经审核后提供复制服务,并由档案馆出具证明,按规定收取费用。
5、档案归位:工作人员把档案资料复位。
申报条件:合法组织和公民
申报材料:1、利用开放档案、现行公开文件,我国组织和公民提供介绍信或者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信,并经我馆同意。
2、利用未开放档案,我国组织和公民须持所在组织或公民个人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组织介绍信,并经得档案馆的同意,必要时须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办事程序:1、查验证件:出示有效证件, 查验证件是否真实,审核申请证明是否符合查档要求。
2、填写表格:填写《查阅利用档案登记表》,注明利用者姓名、使用档案内容、范围和目的等。
3、查阅档案:利用者自查检索工具或由工作人员代查。工作人员按检索目录进行调档;利用者在阅览室阅览档案。
4、复制档案:利用者根据需要可提出复制申请,经审核后提供复制服务,并由档案馆出具证明,按规定收取费用。
5、档案归位:工作人员把档案资料复位。
申报条件:合法组织和公民
申报材料:1、利用开放档案、现行公开文件,我国组织和公民提供介绍信或者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信,并经我馆同意。
2、利用未开放档案,我国组织和公民须持所在组织或公民个人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组织介绍信,并经得档案馆的同意,必要时须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