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办理程序
信息来源于:惠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0/10/27
公开依据: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
办事程序:申请人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并填报《转出接续申请书》 → 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申请人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并填报《转入接续申请书》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 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申请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参保缴费凭证》 →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审核申请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缴费信息 → 转入地社保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社保机构根据收到的联系函打印《转移接续信息表》,财务部门据此划转基金 → 转入地社保机构核对信息表和确认基金到账后办理信息录入和划转基金记账手续 → 转入地社保机构将办结情况通知申请人。
申报条件:(1)申请一般账户跨省转移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2)在离开原参保地跨省就业之前,参保人员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转出人员个人有欠费的,社保部门应注意提示其先办理补缴手续并缴费,否则欠费期间将不计算缴费年限。
(4)若参保人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只保留其中一个个人帐户,其他关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退还。
(5)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只能申请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转移手续与一般帐户转移程序相同。转入社保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加注“临时缴费人员”标注。转出地加注“省外临时缴费人员”标注。
办事程序:申请人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并填报《转出接续申请书》 → 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申请人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并填报《转入接续申请书》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 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申请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参保缴费凭证》 →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审核申请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缴费信息 → 转入地社保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社保机构根据收到的联系函打印《转移接续信息表》,财务部门据此划转基金 → 转入地社保机构核对信息表和确认基金到账后办理信息录入和划转基金记账手续 → 转入地社保机构将办结情况通知申请人。
申报条件:(1)申请一般账户跨省转移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2)在离开原参保地跨省就业之前,参保人员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转出人员个人有欠费的,社保部门应注意提示其先办理补缴手续并缴费,否则欠费期间将不计算缴费年限。
(4)若参保人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只保留其中一个个人帐户,其他关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退还。
(5)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只能申请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转移手续与一般帐户转移程序相同。转入社保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加注“临时缴费人员”标注。转出地加注“省外临时缴费人员”标注。